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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饭未明码标价、售卖野生鱼、临期食品改个包装继续卖~巴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春雷行动2022”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突出“铁拳出击护民生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围绕7大子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案例1: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杨某、郭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12月11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其购买了2名外地口音人员到店推销的牛肉,后发现该牛肉为假牛肉(实际是猪肉)”。执法人员随即联合公安机关赶往当事人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肉类的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遂对上述肉类236.2公斤实施了扣押,同日立案调查。经查,2名涉嫌销售“假牛肉”的当事人系重庆市人,销售的肉类自巴中西高速收费站附近一流动摊贩处以36.00元/公斤购进,随后运至南江县城以46.0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2: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江县某酒店未按规定收取电费案


2021年8月11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江县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收取相关转供电用户(商户)电费中含有维护费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起向南江县某商业街21户商户提供转供电服务(2021年1月后18户),由于该商业街没有物业管理公司,未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与前述21家转供电用户协商,以转供电终端用户按每月用电量每度0.2元的价格作为物业费计入电费中收取,以“变压器线路维护费”方式入账。已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当事人共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维护费9264.80元。


当事人向转供电用户(商户)收取电费中含有维护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逾期未清退的费用671.60元和处罚款9264.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电器门市部涉嫌生产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加工制作取暖桌案



2021年12月30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匿名举报后,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位于巴州区平梁镇的某电器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操作工人正在加工区加工取暖桌。在成品库房内摆放有佛山聚能模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取暖桌,取暖桌成品用包装箱进行包装加封,包装箱标示有佛山聚能模具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并加贴了相关商标、3C认证标志、燃气标贴。该门市部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佛山聚能模具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产品88台进行扣押。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加工取暖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4: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巴州区某水产行涉嫌经营野生渔获物案

2022年1月25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区水产渔政等部门对巴州区曾口镇某水产行进行联动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三袋疑似野生鱼,经执法人员现场拆封发现鲤鱼40斤28尾、鲫鱼13.8斤43尾、蛇鱼3.1斤1尾、鳜鱼(刺茄包)1.9斤5尾、宽口光唇0.6斤4尾、黄颡鱼(黄角浪)3.6斤22尾,共计63斤103尾。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渔获物的来源和相关凭证,经巴州区水产渔政认定上述水产品均为野生鱼,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野生鱼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上述野生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5: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通江县某餐馆涉嫌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行为案



2021年11月1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通江县某餐馆未在点菜单上标明米饭价格,但顾客结账时,均收取了每人2元的米饭费用。经查,当事人共向1069人次顾客收取米饭费用2138元。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6: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通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11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实名举报称“通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过期的面条、大米更改包装后继续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河南新乡市食品工业园区延津县克明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面条250件。由于部分面条临近保质期,当事人未将临期产品退回供货方,采用拆散重新包装的方式对外销售。现场发现方便包装袋35根、已重新用方便袋包装的面条22袋。当事人用于重新包装面条的方便塑料袋,上面印有巴蜀兴旺®美味爽口精工制作手工面。经调查,巴蜀兴旺®商标注册人中江县兴旺挂面厂未授权当事人使用该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7: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平昌县某超市涉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案



2022年1月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昌县邱家小学对面的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马六甲”“国窖1573”“江口醇”“小角楼”“泸州老窖”“郎酒”等酒类产品,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当事人作为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且其经营场所位于学校附近,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8: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平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案


2022年1月19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互联网网页上显示:1、平昌县某米凉虾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网页数据显示该店销售有凉菜“金典牛肉”;2、平昌县某家常菜餐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制售,网页数据显示该店销售有“青椒皮蛋”等凉菜。上述两家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均未核准经营凉菜项目。



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许可的项目进行审核,未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9: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南江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在2021年第二批省级监督抽查中,抽样检出巴中市某燃气公司代销售的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核查被抽检的液化石油气实际经营者为南江县某燃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处罚款9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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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张芯怡  责编 | 韩梅  审核 | 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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